常旅客2020年放假行事曆出國旅遊請假攻略

2020年請假攻略

  • 1月1日:元旦放假1天(周三),建議請假日期為1/2(周四)-1/3(周五),請兩天假,共可放五天假
  • 1月24日-1月29日:農曆新年(周五-下周三),共6天連假,建議請假日期為1/30(周四)-1/31(周五),請兩天假,共可放十天假 **備註:目前政府考慮小年夜也放假,這樣國定假期將有七天
  • 2月28日:和平紀念日放假1天(周五),2/28-3/1 休息,共3天連續假期(今年2月有29天),建議請假日期為2/24(周一)-2/27(周四),請四天假,共可放九天假,請假日期為2/24(周一)-2/27(周四),請四天假,共可放九天假
  • 4月4日:兒童節、清明節(周六),4/3-4/6休假,共4天連假,建議請假日期為4/7(周二)-4/10(週五),請四天假,共可放十天假
  • 6月25日:端午節(周五),6/25-6/28休假,共4天連假,建議請假日期為6/22(周一)-6/24(周三),請三天假,共可放九天假
  • 10月1日-10月4日:中秋節(周四),10月2日(周五),10/1-10/4 放假,共4天小連假。
  • 10月10日:國慶日(周六),10/9-10/11放假,共3天小連假。建議請假日期為10/5(周一)-10/8(周四),請四天假,共可放十一天假
  • 2021年1月1日:元旦放假1天(周五),建議請假日期為2020年12/28(周一)-2020年12/31(周四),請四天假,共可放九天假

2020年(諧音愛你愛你)是值得與愛人一起旅遊好好紀念戀情的一年,常旅客就貼心地先教你如何請假,組成一個十天的長假,讓你可以事先準備,2020年與愛人一起度過甜蜜蜜月、二度蜜月、提前蜜月的旅遊行程,海外長假旅遊會是令你難忘的一年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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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日:元旦放假1天(周三)

建議請假日期為1/2(周四)-1/3(周五),請兩天假,共可放五天假

1月24日-1月29日:農曆新年(周五-下周三),共6天連假 **備註:目前政府考慮小年夜1月23日也放假,這樣國定假期將有七天

建議請假日期為1/30(周四)-1/31(周五),請兩天假,共可放十天假

 

 

2月28日:和平紀念日放假1天(周五),2/28-3/1 休息,共3天連續假期(今年2月有29天)

建議請假日期為2/24(周一)-2/27(周四),請四天假,共可放九天假

 

 

4月4日:兒童節、清明節(周六),4/3-4/6休假,共4天連假

建議請假日期為4/7(周二)-4/10(週五),請四天假,共可放十天假

 

 

6月25日:端午節(周五),6/25-6/28休假,共4天連假

建議請假日期為6/22(周一)-6/24(周三),請三天假,共可放九天假

 

 

10月1日-10月4日:中秋節(周四),10月2日(周五),10/1-10/4 放假,共4天小連假。

10月10日:國慶日(周六),10/9-10/11放假,共3天小連假。

建議請假日期為10/5(周一)-10/8(周四),請四天假,共可放十一天假

 

 

1月1日:元旦放假1天(周五)

建議請假日期為12/28(周一)-12/31(周四),請四天假,共可放九天假

摘錄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
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

第五條之一
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
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

兒童節:放假一日。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,於前一日放假。但逢星期四時,於後一日放假。

 

摘錄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
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  號令、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  號令會同修正

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:

一、紀念日: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。(二)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(三)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二、民俗節日:(一)春節(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)。(二)民族掃墓節(定於清明日)。(三)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(四)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(五)農曆除夕(農曆十二月之末日)。三、兒童節(四月四日)。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 

摘錄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」部分規定

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1號函修正

二、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。但為民服務機關(構)、業務性質特殊機關(構)、學校及軍事單位,其上班日期之調整,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,依權責處理。 民間企業之放假,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,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。 四、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,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。 六、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,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。但有特殊情形時,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。